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的一項重要制度,也是工會的一項重要工作。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富邦企業實際,可以從四個方面來理解和提高對職代會的認識。
一、職代會的法律意義
1、《工會法》在總則第六條中規定:“工會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本單位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中作了細化:“國有、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其他企業、組織應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組織職工參與民主管理、保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職工 (代表)大會至少每年召開一次。”
2、《公司法》第十八條對職代會也有相關的規定:“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3、2010年3月30日浙江省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也對職代會制度作了規定。
該條例第四條規定:“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企業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以及廠務公開、職工董事和職工監事、平等協商等制度。”
從這些法律法規中我們可明確地看到,職代會制度是企業依法要建立的制度。
二、職代會的工作意義
現在企業每年都有一些常規性的工作,員工手冊、集體合同、薪酬方案等廠紀廠規的修訂、調整。根據規定這些修訂、調整都需要走職代會這個程序。這在法律法規中也有規定。
《浙江省集體合同條例》第十條對選舉集體協商職工方代表規定,“已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勞動者一方的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 ,其他協商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選舉產生。”在第三十七條中規定,“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上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三、職代會的重要作用
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我們工會的基本職能,企業設立工會組織也是要我們去履行這個職能。在維權中我們工會、工會主席要講原則、講人性化處理勞資糾紛,我們是將問題提出來,擺到桌面上,一句話為職工說話、辦事,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我們實行職代會制度是杜絕、減少這方面違法、違規的情況,是企業依法經營的有效方法,也是企業維權的一種形式。職代會制度的實行是維護員工合法權益,也是維護企業合法權益。所以說職代會制度是雙向維權的有效形式。
四、職代會的操作程序
1、職代會召開時間。
《工會法》規定,職代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有條件的最好能一年二次,在半年度再召開一次。如有特殊情況可臨時召開職代會。
2、職代會代表的選舉。
⑴職代會代表的基本條件。按照法律規定享有政治權利,并在本企業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的職工,均可當選為職工代表。
⑵職代會代表的產生和構成。職工代表一般是以選區劃分來選舉產生的,《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規定:“選舉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以分公司、分廠、車間、班組、科室等為單位設立選區。”在選舉時須有本選區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參加選舉,獲得應到人數過半數贊成票方為當選。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換屆改選時,可以連選連任。職代會代表中應有工人、技術人員、一般管理人員、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職工。其中,一線工人不能少于代表總數的50%,技術人員和一般管理人員不得超過30%,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20%。青年職工和女職工應占適當比例。
⑶職代會代表人數。《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十條對職代會代表人數有具體規定,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下列標準確定:職工不滿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職工超過一百人不滿一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職工超過一千人不滿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增加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名;職工五千人以上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企業職工人數發生明顯變化的,代表名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調整。
⑷職代會代表的分配。代表分配《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也作了明確規定: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根據職工人數分布和廣泛代表性原則分配到各選區。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二十。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女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女職工在本單位職工中所占比例。
⑸列席代表。為擴大民主,可以根據需要,由工會提名,設立少量職代會列席代表。這里指的列席代表主要是未當選為職工代表的企業中高級管理人員或工會工作人員。列席代表在職代會上有發言權,但不行使表決權和選舉權。
3、職代會代表的權利和義務。
《浙江省企業民主管理條例》第十二條對代表規定了四項權利:在職工代表大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培訓和企業民主管理活動;因參加職工代表大會及其工作機構組織的活動而占用工作時間的,視為正常出勤;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條例第十三條對代表也規定了四項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和企業的規章制度,關心、支持企業發展,做好本職工作;代表職工利益,真實反映職工意見和要求;執行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工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4、職代會會議程序
會議內容確定后,還需建立一些組織機構:職代會主席團、職代會專門小組(民主管理小組、提案處理小組、員工福利保障小組等等)。
⑴主席團:主席團成員有員工代表、技術人員代表、管理人員代表、領導干部代表。根據我們集團所屬企業情況可在3—9人之間。在實際操作中主席團人員有行政主要領導的代表1—2人、工會代表1人,員工、技術人員、管理人員代表3—6人。
主席團成員由企業工會提出初步意見,在征求員工代表的基礎上,召開員工代表組會議,協商提出候選人的建議名單,在職代會預備會上履行民主程序產生。主席團不實行常任制。
主席團的職責是負責主持開好大會、領導大會期間的各項工作。
⑵職代會專門工作小組,這些可根據企業情況、本屆職代會內容來設立。
接下來是召開大會。大會召開前工作人員要清點本次職代會員工代表人數,并向大會主持人報告。出席會議的員工代表達到全體代表數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開會議。一般會議的議程有:
1、由大會主持人向大會報告代表出席情況,宣布大會開始;
2、聽取企業行政負責人的有關工作報告,以及對企業相關的制度、經營方案、集體合同履行、處理、落實情況的報告;
3、對大會的報告的內容進行分組討論、審議、充分表達員工訴求,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4、就大會討論、審議的重要問題做出決議或決定。審議通過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等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重要事項須獲得全體員工代表過半數贊成;
在職代會閉會期間,有時會遇到重要事項需通過會議形式來決定,經行政、工會三分之一以上員工代表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職代會聯席會議是指在職代會閉會期間,臨時處理某些重要問題的會議。這些重要問題一般是指:⑴涉及企業局部或少部分員工利益的事項;⑵對職代會審議通過的方案在實施中發生的個別問題需要授權作部分修改或補充的;
職代會聯席會議由企業工會、職代會代表小組和職代會專門的工作小組負責人組成,并根據會議內容可邀請企業黨政負責人或其他相關人員參加。聯席會議協商處理的結果須向下一次職代會報告并予以確認。要注意的的是聯席會議不能取代職代會,也就是說聯席會議不等于職代會。
工會在操辦職代會的工作簡單歸納以下幾點:
1、運用各種形式向員工群眾宣傳員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知識 ,宣傳職代會的性質、任務和作用,正確行使參與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2、負責大會籌備工作,制定籌備大會的方案,組織民主選舉員工代表,提出大會的議題、議程的建議,做好大會的準備工作。
3、提出大會主席團、專門工作小組的組建方案。
4、大會期間的組織工作和大會秘書處工作。
5、大會閉幕后,宣傳大會決議,運用多種形式組織傳達大會精神,督促有關部門執行大會決議提案的處理。
6、主持職代會代表組長、專門工作機構負責人聯席會議,協商處理臨時需要處理的問題,
7、建立與員工群眾的聯系制度,組織大會決議和提案落實情況檢查;
8、制訂培訓計劃,定期培訓員工代表,不斷提高員工代表參政議政能力。
9、建立職代會文書歸檔、建檔的檔案制度。
隨著時代的進步,經濟的發展,體制改革的深入,職代會制度也要與時俱進,要創新。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對實現“十三五”時期發展目標,提出了五個發展理念:創新發展、協調發展、綠色發展、開放發展、共享發展,將創新發展放在第一位。我們工會工作、職代會工作也要大膽探索、勇于實踐、敢于創新,在創新中推進職代會制度的完善。
(富邦工會 曹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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